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
【壓縮機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已正式實施,現對2011年制定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進行修訂。本次修訂保持原有的分類原則、方法、結構框架和適用范圍,僅將所涉及的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的對應關系,進行相應調整,形成《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現將《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印發給你們,請在統計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修訂說明
國家統計局
2017年12月28日
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基礎,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11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國統字〔2011〕7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空壓機行業大中小微型企業如何劃分?](/uploadfile/2018/0108/20180108114101490.png)
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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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已正式實施,現對2011年制定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進行修訂。本次修訂保持原有的分類原則、方法、結構框架和適用范圍,僅將所涉及的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的對應關系,進行相應調整,形成《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現將《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印發給你們,請在統計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修訂說明
國家統計局
2017年12月28日
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基礎,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11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國統字〔2011〕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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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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