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縮機網】今天,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通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和司法部的統一部署,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市場監管領域證明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擬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32項,部門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72項,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9年6月29日。
![這104項證明事項或將取消!](/uploadfile/2019/0530/20190530013041393.jpg)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取消部分
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
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現公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相關證明事項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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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擬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
設定的證明事項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工作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市場監管領域證明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擬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32項,部門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72項。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 清理范圍
此次取消的證明事項主要是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還包括技術規范、各類審查細則等設定的證明事項。按照司法部關于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統一部署,市場監管總局已將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證明事項的清理結果報送司法部,相關取消事項將在法律、行政法規修訂后予以實施。
二、 清理原則
此次清理工作本著盡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則進行:凡是在法定依據之外,擅自增加證明材料、提高證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夠通過申請人采取書面承諾等方式辦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過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的,一律取消。
三、 清理過程
《通知》下發后,時值機構改革過渡期間,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各成員單位對各領域證明事項分頭進行了初步清理。
2018年8月13日,司法部印發《關于清理證明事項有關問題的意見》和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匯總表樣表,對證明的定義、證明事項清理范圍、處理原則、梳理填報要求等問題作出進一步說明。按照司法部上述文件精神,市場監管總局總局組織對證明事項重新進行了清理,并將清理結果分兩批次報送司法部。其間,對于擬保留的證明事項,反復進行了研究論證,并于2018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在總局官方網站公開征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按照司法部有關工作安排,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同時在各地方進行。2018年11月29日、12月7日、12月14日,司法部先后三次發函,將地方關于證明事項的清理結果分三批次送總局征求意見。總局在原有清理工作的基礎上,經過對地方清理意見認真采納吸收,對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匯總表進行了更新。
在上述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對于擬取消的部門規章和部門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總局再次進行反復研究,對證明事項的名稱、證明用途、設定依據等進行核實,對相同、相近的取消事項進行了合并整理,形成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四、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與有關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銜接。此決定經審議公布后,有關證明事項應立即停止實施,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對行政相對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能力進行考察和核驗。取消相關證明事項,并不代表對涉及事項辦理條件或者要求的豁免。如取消證明事項涉及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確需修改的,將在此后的修法過程中一并予以修改。
(二)關于下一步工作。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是一項長期性工作。目前,司法部正在牽頭制定擬保留證明事項清單,該清單公布后,未列入保留清單的證明事項將一律不得索要證明。市場監管總局將配合司法部做好清單編制工作,并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從源頭上杜絕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
來源:質量與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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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取消部分
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
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現公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相關證明事項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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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擬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
設定的證明事項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工作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市場監管領域證明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擬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32項,部門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72項。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 清理范圍
此次取消的證明事項主要是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還包括技術規范、各類審查細則等設定的證明事項。按照司法部關于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統一部署,市場監管總局已將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證明事項的清理結果報送司法部,相關取消事項將在法律、行政法規修訂后予以實施。
二、 清理原則
此次清理工作本著盡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則進行:凡是在法定依據之外,擅自增加證明材料、提高證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夠通過申請人采取書面承諾等方式辦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過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的,一律取消。
三、 清理過程
《通知》下發后,時值機構改革過渡期間,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各成員單位對各領域證明事項分頭進行了初步清理。
2018年8月13日,司法部印發《關于清理證明事項有關問題的意見》和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匯總表樣表,對證明的定義、證明事項清理范圍、處理原則、梳理填報要求等問題作出進一步說明。按照司法部上述文件精神,市場監管總局總局組織對證明事項重新進行了清理,并將清理結果分兩批次報送司法部。其間,對于擬保留的證明事項,反復進行了研究論證,并于2018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在總局官方網站公開征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按照司法部有關工作安排,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同時在各地方進行。2018年11月29日、12月7日、12月14日,司法部先后三次發函,將地方關于證明事項的清理結果分三批次送總局征求意見。總局在原有清理工作的基礎上,經過對地方清理意見認真采納吸收,對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匯總表進行了更新。
在上述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對于擬取消的部門規章和部門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總局再次進行反復研究,對證明事項的名稱、證明用途、設定依據等進行核實,對相同、相近的取消事項進行了合并整理,形成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四、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與有關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銜接。此決定經審議公布后,有關證明事項應立即停止實施,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對行政相對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能力進行考察和核驗。取消相關證明事項,并不代表對涉及事項辦理條件或者要求的豁免。如取消證明事項涉及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確需修改的,將在此后的修法過程中一并予以修改。
(二)關于下一步工作。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是一項長期性工作。目前,司法部正在牽頭制定擬保留證明事項清單,該清單公布后,未列入保留清單的證明事項將一律不得索要證明。市場監管總局將配合司法部做好清單編制工作,并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從源頭上杜絕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
來源:質量與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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